2006年5月24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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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良法消弭 “马路驾驶乱象”
周士君

  日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同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马路,应当避让。违者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条例》在强调“行人优先”的同时,还对行人穿越马路的行为进行了规范(5月21日《新京报》)。
  可以说,重庆通过地方立法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一部消弭当下“马路驾驶乱象”的良法。通过立法对行人予以特别的保护,是先进的人性化管理理念在交通法规中的体现和反映,更乃“以人为本”原则在立法过程中的重要体现。毕竟机动车辆与行人相比,力量“强弱”过于分明,即在机动车与行人中间,机动车一方的强势地位分外明显,而行人则明显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故其通行权益也更容易受到机动车驾驶者的侵害。故而立法首先应保护弱势群体的通行权益。同时,确立“行人优先”原则,还有助于强化机动车驾驶人员必要的责任心和安全理念。
  实际上,在交通法规中注重对行人的保护,也是一种国际惯例。许多发达国家的交通规则中,“汽车让人”是司机应当遵循的最基本原则。美国的交通规则便突出体现了“行人优先、汽车让人”的原则,行人只要一走上人行横道,一切大小车辆必须停下来让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美国的法律也总是对行人更为有利。交通规则中的人性化设计,既是“以人为本”原则的集中显现,更是人类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所以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关于“行人优先”的规定,既是“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在立法中的重要体现,更是增强交通法规对司机不良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和提升驾驶伦理品位的一种制度安排。
  据去年2月25日的《深圳商报》报道,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伤人数高居世界第一,而其中因驾驶员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占总数的89.8%。所以要根除此番“马路驾驶乱象”,就必须首先根治现实中的“法梗阻”症结,改良法律本身乃至执法者的“裁判品质”,以促使包括司机在内的公民养成把守法作为一种道德承担的“良习”,革除其“以守法为例外”的种种恶习!从而使“马路驾驶乱象”失去其寄生和繁衍的土壤和空间!重庆通过立法强调“行人优先”原则,便是以“良法”促“良序”的法律实践。
  因此,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关于“行人优先”的规定,既是改善我国道路生态的务实之举,更乃夯实和提升司机应具备的驾驶伦理秩序的法律保障,并从法治层面根治和消弭当前的“马路驾驶乱象”,使公民应享的各项通行权益得到更为有效的主张和保全。